二把刀
发表于 2010-6-19 15:22:45
6月8日起开始要,以前验车的阔事了。
二把刀
发表于 2010-6-19 21:34:02
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,应当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根据车辆用途、载客载货数量、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,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。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,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,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。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。
此举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,公安交通部门是在助纣为虐。
浅浅
发表于 2010-6-20 15:27:47
我验车了,没让交啊
蝈蝈儿
发表于 2010-6-20 15:45:16
支持!!
坚持!!
拒交!!因为不合理收费。。。。
二把刀
发表于 2010-6-20 16:06:13
引用第12楼浅浅于2010-06-20 15:27发表的:
我验车了,没让交啊 images/back.gif
你几号验的?